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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更新日期:2022-08-31

1.体系架构

日本法原属大陆法系,战后又受美国的影响,加之很注意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因此经济立法独具特色。日本国法律由3部分组成,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政府颁布的政令和职能官厅发布的省令。日本中央立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政令、省令(即部令)、通告四种形式,日本国内通常将法律、政令、省令统称为法令。法律、政令、省令法律效力等级依次递减,制定程序、发布机关各有不同。

制定计量标准、确保适当的计量施行的计量制度,与货币制度一样,是构成经济活动根基的制度。日本第一次实现计量制度的统一是根据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而后,日本根据1891年(明治24年)制定的《度量衡法》确立了近代计量制度的基础。《度量衡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计量的法规,可以说是计量法的原型,为日本技术能力的提高和发展奠下根基的同时,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也作出了巨大贡献。日本在克服了1909年的英制度量衡的公认、1921年的采用公制法单一性等诸多曲折后,于1951年(昭和26年6月公布,昭和27年3月实施)全面改写了《度量衡法》,制定了日本《计量法》,1956年参加了第一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会议,1961年正式加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另外,1966年(昭和41年)日本改变了计量仪器检定等基本制度,以增强制度的合理化、近代化(例如引进型式承认制度)和完善消费者保护规定为目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1972年(昭和47年)日本新设立了供一般消费者生活用计量仪器的标准符合义务相关制度(所谓的家庭用计量器具制度),之后日本还完成了引进环境计量师、新增了使环境测量合理化的流量计以及速度计的法定计量器具、引入指定检定机关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

1992年日本制定了新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平成4年5月20日公布,平成5年11月1日实施),沿袭了旧计量法的基本思想,以应对国际化及技术革新和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构建而成。日本计量法中规定了用于交易和证明的单位和计量仪器等,通过确立适当合理的计量制度,为日本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安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等生活提高做出了贡献。日本计量法的一大特征是,为适应国际化发展而新设定了以下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SI化、计量标准供给用的计量仪器的校准和认定经营者制度、指定制造经营者制度以及指定机关制度(指定定期检查机关及指定计量证明检查机关)。

为顺应近年的全球化潮流,并且以减少与标准有关的国际贸易壁垒为主要目的,日本国家计量标准机关于1999年10月加入《米制公约》,与各国的国家计量标准机关签署了对各国计量标准的国际互认协议(CIPM MRA)。


2.计量法全面修订以后的主要动向

在1993年(平成5年)全面修订计量法以后,日本通过于2000年(平成12年)实施部分修改计量法,将计量法上的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划分为自治事务和法定受托事务,同时实施关于手续费关系、异议审查关系、权限转让关系等规定所需的修改,推进地方分权,将检定、定期检查的实施权限转移至自治团体。

2016年(平成28年),日本根据计量行政的实际情况,从3个视点(①促进民营企业的加入;②应对技术革新和社会环境变化;③重新整理并明确限制范围、规定事项等内容)整理了需要改善的计量制度修订的论点,并讨论了修订的方向性。2017年(平成29年)6月日本公布了包括“新增自动秤特定计量仪器的指定、指定检定机关的指定分类、接收型式批准试验中的测试成果的手续费的减额措施”在内的计量法施行令及相关手续费令,并于同年10月实施。

2016年计量制度的重新评估相关动向如下(来自经济产业省):

〇2016年11月:计量行政审议会报告(今后计量行政的应有方向)

〇2017年6月:公布部分修改的政令(新增特定计量仪器等)

・作为特定计量仪器,在过去进行检定的质量计中增加自动秤,今后将实施检定;

・新增指定检定机关的指定分类(自动秤);

・在型式批准试验中接受试验成果时的手续费的减额措施等;

〇2017年9月:公布部分修改的省令(指定检定机关的分类、新增必要条件等)

・新增以仪器误差检定为重点进行的分类,并增加指定的必要条件等;

・新增自动秤的申报分类、过渡措施的设定等;

〇2018年3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制定检定证明印章的粘付印章的样式、公历表示方法等;

〇2018年9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对计量证明经营者应持有的机械和器具等的再评估等;

〇2019年3月:公布部分修订的政省令

・自动分检衡器的检定及型式批准手续费的设定;

・自动分检衡器的检定等技术标准(JIS)的引用至省令中等;

〇2019年5月:公布部分修订的政令

・关于计量单位令中规定的千克(质量)、安培(电流)、开尔文(温度)、摩尔(物质量)这4个计量单位,修改计量单位的定义;

〇2019年12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自动分检衡器的型式批准手续费的减额措施等;

〇2020年3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将料斗秤、自动装料衡器及皮带运输秤的检定等技术标准(JIS)引用指省令中;

・出租车计价器相关技术标准等的修订等;

〇2020年4月:公布部分修订的政省令

・关于料斗秤、自动装料衡器及皮带运输秤,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进行时的检定及型式批准中手续费的设定;

〇2020年4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延长基准器检查证明印章的有效期;

〇2020年9月:公布部分修订的省令

・延长指定检定机关学习的有效期以及修改涉及指定申请的附加资料;

・在指定检定机关指定的标准中,修改实施检定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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