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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2015-12-22    发布日期:2015-12-22    阅读: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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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该办法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其责任主体及义务、政府机关的监督责任和召回的程序。

依照该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电子电器涉及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动工具、电器附件、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儿童用品涉及儿童文具、儿童饰品、儿童用塑料制品、儿童家具、儿童用纸制品、儿童用皮革、儿童游艺设施、儿童鞋类、儿童纺织品、儿童服装和其他儿童用品。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质检总局及相关地方职能部门负责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可设立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质检总局为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可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规定实施召回。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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