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2008年起我国输欧纺织品将彻底告别数量管理,但对欧部分产品的出口仍将受到许可证的限制。
商务部11月13日正式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同时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为期一年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由于“双边监控机制的实质为主动许可证制度,因此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管制仍未完全放开”。对此,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指出,监控并非限制出口,而是对部分取消数量管理类别的对欧出口进行监测,中欧双方仅就签发许可证的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不设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
“新的许可证管理与以前相比更加严格,表现为有效期的缩短和对使用情况的抽查。”对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纺织网资深分析师汪前进说,配额时代个别企业存在的作假、以倒卖获利等现象在新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下有望避免。许可证管理有助于提高许可证使用的实际效果,有效避免配额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据悉,在双边数量管理时期,八个类别的配额使用率为74.5%~97.1%,大部分类别远未使用完备忘录规定的协议数量。
高虎城表示,在一体化和中欧纺织品备忘录过渡期结束后,如期实现中欧纺织品贸易自由化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在双边监控体制下,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中欧双方将通过对话和磋商的方式避免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出现。通过对许可证的严格管理和对企业申请资质考核,我国政府力求明年对欧出口平稳过渡。
阅读链接: 纺织品贸易在中欧经贸关系中至关重要,今年前三季度,占双边贸易额的8.7%。据欧盟海关统计,今年前9月,超过32%的进口纺织品来自中国。
《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规定,我国将对出口至欧盟成员国八个类别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许可证。
新的许可证将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逾期作废。许可证可撤换,但不得转让。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两次。同时,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数量超过申领总数或报关总数一定比例的企业,将被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暂停发放许可证的情况还包括: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
凭借许可证管理,中国政府将有效监控出口的信息,并将其发送至欧方。中国海关在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后,将把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