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关于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以“湾区标准”助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同意,现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确认工作指引(试行)》,供参照执行。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
2025年10月14日
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确认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关于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湾区标准”)助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湾区标准”的提出、评审、公布、清单维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湾区标准”旨在以技术规则联通粤港澳,助推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标准纳入“湾区标准”清单时应重点考虑标准破解大湾区融合发展障碍、问题的作用,以及标准关键指标的先进性等因素。
第四条 “湾区标准”确认工作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在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负责。
第五条 研究中心应当发挥好“湾区标准”工作平台作用,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诉求,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拓展“湾区标准”清单,为大湾区供给高质量“湾区标准”。
第二章 “湾区标准”清单的形成
第一节“湾区标准”确认
第六条 “湾区标准”确认包括制定标准确认和已有标准确认两种形成方式。
制定标准确认是指在大湾区无统一或互认标准的,由粤港澳三地相关方共同制定,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具体程序见本章第二节。
已有标准确认是指对现行有效且取得明显效果、适宜在大湾区推广的各类标准,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相关标准一般应实施一年以上,具体程序见本章第三节。
第七条 粤港澳三地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根据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s://www.gbsrc.org.cn)向研究中心提出确认建议。
研究中心全年接受“湾区标准”确认申报。
第二节制定标准确认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程序完成后正式发布前,向研究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定标准确认为“湾区标准”建议书(附件1);
(二)标准中文文本(拟发布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编制过程佐证材料;
(五)使用标准声明。
第九条 研究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审查通过的,研究中心组织专家组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列明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条 研究中心组织粤港澳三方7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申报单位应选派粤港澳三地代表列席并充分发表意见。
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评审会意见一般应当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时,应当组织专家表决,评审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且反对的专家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对照《指南》总体要求及本指引第三条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研究中心及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申报材料,报研究中心反馈专家组复核。
第十三条 经专家组复核通过的标准由发布单位正式发布后,申报单位将标准英文版(必要时增加葡文版)报研究中心组织外文版审查。
第十四条 鼓励有意向将新制定标准确认为“湾区标准”的申报单位,在标准起草阶段将填写后的《制定标准确认为“湾区标准”意向书》(附件2)和标准草案通过信息平台报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对项目可行性进行预研究并向申报单位反馈指导意见。
第三节已有标准确认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研究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有标准确认为“湾区标准”建议书(附件3);
(二)原版标准文本;
(三)标准实施效果证明材料;
(四)使用标准声明。
第十六条 已有标准确认的评审程序参照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组应对照《指南》总体要求及本指引第三条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研究中心及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申报单位。
第三章 清单公布
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研究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已完成异议处理的,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同意后形成“湾区标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湾区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湾区标准”识别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要技术内容、起草单位、发布单位、声明使用单位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应当为每项“湾区标准”建立档案,档案包括标准申报、确认过程关键环节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当建立“湾区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效果实行相应的激励或退出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湾区标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络人
(一)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联系人
姓名:谢燕文 电话:020-84253809
(二)“湾区标准”共同需求指引联系人
姓名:崔晓雷 电话:020-8423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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