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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责任署评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面对的挑战与风险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4-11-07    阅读:37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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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政府责任署最近公布一份报告,阐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防止危险及违法消费品进口美国及在美国销售方面所面对的挑战及风险。报告亦讨论委员会的权力及其他因素如何影响委员会的应对所需时间,以及如何权衡轻重以改善委员会的应对能力。该署未有在报告内提出具体建议,但表示过去曾提出建议,涉及委员会参与制订自愿性标准的事项,并建议国会放宽委员会与其他国际对等机构分享资讯所受的限制。

        报告指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确保进口到美国及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由儿童玩具以至康乐越野车等产品)必须安全可靠,但在确定和评估新消费品风险方面却面对挑战。委员会拥有广泛权力,可以根据《消费品安全法》、《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联邦易燃织物法》以及《联邦有害物质法》,确定、评估及解决与消费品相关的危害。此外,其他法例赋予委员会权力,可为特定消费品制订性能标准,包括《毒害预防包装法》、《2007年弗吉尼亚葛拉姆游泳池与水疗安全法》、《1956年电冰箱安全法》、《2008年防止儿童汽油烧伤法》以及《1994年儿童安全保护法》。尽管如此,美国国会于近日举行的聆讯中亦查问委员会采取行动解决安全危害所需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与产品安全有关的伤亡事件仍会发生。

        报告指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处理一项消费品危害时,一般会评估这是已知还是新危害。新危害或许与全新或现有产品有关,包括用于生产现有产品的新物料。委员会亦须追纵从港口、零售店或互联网进入市场的新产品,以了解与全新或现有产品相关的危害。此外,委员会在美国港口检查进口文件,并会对产品进行检查。此外,委员会也可对生产商及零售点进行合规监察,包括核实合适标签及检查产品,从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业界的自愿性标准。为了监察产品通过互联网进入市场时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合规人员会在互联网上搜寻及监察网上零售商。委员会亦与其他联邦机构签署多项协定,包括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定,研究消费品使用的纳米技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同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制订了一个进口监察数据系统,以监测及评估可能会为消费者带来最高风险的进口产品。责任署指出,委员会如有需要分析过往消费品风险数据及装运前通知数据,可以进入海关边境保护局的数据系统及要求查阅数据。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常会评估消费品以判断是否对消费者构成风险,以及如何消除风险。委员会表示,会用多个方法减低产品对消费者构成的损害风险,包括进行自愿性及强制性产品回收、执行现行规例和申领禁令以阻止违法行为、参与制订自愿性标准、订立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禁售,以及就安全危害通知公众和推行教育活动。

        报告指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能否对产品危害做出及时反应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包括涉及讼诉的法律行动、自愿性标准的倚靠情况、规则制订程序、与公众和国际性机构分享资讯所受的限制,以及委员会资源有限。假如委员会认为遵守自愿性标准可以消除或足以减低损害风险,以及大部分公司都愿意遵守标准,则必会使用自愿性标准。不过,由于法例未有为自愿性标准订立制订时间表,所以,如业界与消费者利益相违,则可以延迟标准的制订时间,有时长达数年。此外,委员会不得循法律途径强迫生产商遵守自愿性标准,或向未有履行自愿性标准的生产商采取行动。

        报告发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通常会与相关生产商商讨自愿性回收产品的条件,此举会延长委员会应对新产品危害所需的时间。若委员会未能与生产商达成自愿性产品回收协议,则可以通过合规行动,进行行政聆讯或在地区法院审讯,藉此实行强制性回收及实施禁售。不过,此举需要耗用大量时间及资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获委员会采纳。此外,最大障碍是委员会需要引用大量数据分析,在法庭上证明产品有即时危害,这项工作十分艰巨。

        责任署亦指出,规则制订程序常常延长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对新风险所需的时间。委员会于发出强制性标准前,必须判断(i)规则是符合公众利益,并有合理需要消除或减低与产品相关的不合理损害风险;(ii)若已有自愿性标准,则遵守自愿性标准是否不能消除或适当减低损害风险,或者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遵守自愿性标准;(iii)规则预期带来的好处与成本成合理比例;以及(iv)规则以最少成本便可以防止或适当减低产品的损害风险。委员会官员表示,进行成本与好处分析需时并须耗用大量资源,为新标准寻找替代方法亦需要相当多时间。

        另一个潜在不足之处是《消费品安全法》限制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开潜在产品危害资讯的权力,减低委员会通知公众的能力,并延长委员会应对有关危害所需的时间。此外,委员会不得按互惠条款向外国对等机构披露非公开资料,因此不能与这些机构签订资讯分享协定,责任署认为,这种情况或许限制了委员会及时应对潜在危害的能力。该署于是提出,可以修订《消费品安全法》第29(f)节,允许委员会按互惠条款,向外国对等机构披露非公开资料,但美国国会仍未处理这项议题。

        此外,报告亦探讨了资源管理问题,以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应对能力如何受制于资源有限的问题。报告提出以下方法改善委员会的应对能力:

        订立监管制度防止危害产品进入市场(如产品在进入市场前须获批准)。
        扩大委员会权力,采取更快捷的规则制订程序,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中解决耐用婴儿产品问题的程序相同。
        加强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在港口检查危害产品,防止产品进入市场。
        提供额外资金引进科技以及聘请工程、毒理学及公共卫生专才,以分析产品危害数据及进行风险评估。
        不过,报告补充指,这些方法需要权衡利害轻重,如平衡公众和业界利益。

        根据报告的结论,美国国会日后或会提供更多资金以及修订法例,藉此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能力。不过,提供资金与修订法例会受到11月4日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影响。香港及中国内地的消费品出口商务必继续留意相关规则、规例及标准,以及委员会对产品安全问题的反应。

        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Government-Watchdog-Agency-Assesses-Challenges-and-Risks-Faced-by-CPSC/baus/en/1/1X300W0C/1X09ZYH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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