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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的登记范围和免除条件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10-16    阅读:9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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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物质的制造或进口大于 1 公吨 / 年或不在下列免除登记物质的名单中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有对化学署进行该化学物质登记的义务。附图三指出 REACH 登记的范畴。下列六大类中的化学物质不需进行登记:
  
  一、不在 REACH  登记范围内
  1. 放射性的化学物质,
  放射性物质不包括在 REACH 规章范围内,因其他法规另有规定 ( 理事会指令 96/29/Euratom 所规定的放射物质 )
  2. 海关监管下的暂存化学物质,
须经海关监管的单独存在、配置品中的或物品中的物质,如果未经任何处理或加工,和暂时储存的,或为再次出口或存放在免税区或免税店的物质,或处于运输过程中的物质,不在REACH 规章范围内。
  3. 未分离的中间体 (Non-isolated intermediates) 。
 
  二、若化学物质的制造或进口是为以下的用途,亦不在 REACH 的登记范围内
  (1) 人或动物用药品中的化学物质,
  (2) 食品中食品添加记的化学物质,
  (3) 食品中食品调味料的化学物质,
  (4) 食品中饲料添加剂的化学物质,
  (5) 食品中动物营养品的化学物质。
 
  三、没有登记的义务
       聚合物 (Polymers) 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为未登记的单体 (Monomer) 或其它未登记 化学 物质向化学署提出登记申请,但若属以下条件者,则无须进行登记:
  (1) 该单体或其它化学 物质的 产量或进口量小于 1 公吨 / 年,或
  (2) 聚合物中未登记的单体含量< 2%
 
  四、聚合物 ( Polymers ) 免于登记
     考虑到大多数聚合物只具有限的风险性,且登记数目可能相当庞大,因此,欧盟委员会基于将资源集中应用在极高关注的物质上之目的,予以免除聚合物的登记要求。
 
  五、免除登记
  (1) 已充分了解该化学物质的特性与风险:
  详如附件 I 。
  (2) 化学物质的风险将通过其他登记物质的评估加以解决
  详如附件 II 。
  (3) 再次进口 (Re-imported) 且已登记过的化学物质
  从欧盟出口之后被再次进口的登记物质,如果进口商拥有 REACH 法规所要求的风险管理资讯,则予以免除登记。但是再进口商应提出相关资讯以证明其二次进口的物质即为所出口的物质。
 
  六、供研发用途的化学物质 (5+5/10 年 ) 暂时免除登记 
      为了推动创新,以产品与制程 (Product and Process Orient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简称 PPORD) 为导向的研发所用的物质免于登记。免除期限最常为 5 年,必要时可延长五年,并仅适用于研发所需物质的用量和固定客户列表中的客户才能使用。
      在确定化学物质不在上述六类登记的免除条件后,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需准备登记所需的档案。在准备资料前,应先确认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分类不同,制造商和进口商所需准备的资料也不同。 REACH 对登记资料的要求是以其物质是否为可分离中间体 (Isolated intermediates) 为指标。基本上,登记的物质分为 2 大类 : 可分离中间体的登记和其它物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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