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机关 (Competent Authorities)
执委会 (commission) 有准予授权与否定授权的权限。
二、准予授权的条件
1. 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危害的化学物质,有证据表明在使用时能受到充分的风险控制,则执委会会准予授权。
2. 使用该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远超过其所带来的风险时,执委会可能会准予授权。
3. 没有合适的替代物质或技术时,则该项授权可能被许可。
三、同意授权程序
化学署针对使用化学物质所带来的风险和社会经济效应的因素来审查授权的申请。包含以下步骤 :
1. 化学署应确认收到申请的日期。
2. 当收到申请时,关于化学物质的特征及所申请的用途的非机密资讯将会在化学署的网站上公布。这样,其他有兴趣的团体就可以让化学署了解那些可能会减少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替代物质或程式。
3. 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 - 经济分析委员会将评估申请者所提供的资讯是否齐全,有无提供更进一步资讯的必要。
4. 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 - 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资料做出初步决议。
5. 在收到申请档案的 10 个月内,化学署须将初步决议告知申请人。
6. 若申请人有异议,在收到化学署初步决议的 1 个月内,申请人可藉由传递书面资料告知对此初步决议有异议。
7. 若申请人有异议,应在收到化学署初步决议通知后的 2 个月内将建议传达到化学署。
8. 若申请人无异议,化学署即采用初步决议,并在申请人宣布对初步决议无异议的后 15 日内将资料传至执委会、会员国,和申请人。
9. 若收到申请人的异议,化学署应谨慎判断,并在收到申请人建议的 2 个月内下一最终决议。并在之后的 15 日将最终决议报告,连同申请人的建议,传递给执委会、会员国,与申请人。
10. 化学署将其决议中非机密的部份连同所有的附件在其网站公布。
11. 执委会在收到化学署最终决议的 3 个月内,将提出一初步的授权决定。准予或拒绝该授权的最终决定,应根据指令 1999/468/EC 第五款制定的管理程式做出最终决定。
12. 化学署将执委会的最终决议的摘要与编号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且在化学署建立并保持更新的资料库中公开可得。
四、授权的决议
所批准的授权必须说明授权给了谁、被授权的物质和使用以及任何应用条件。这对被授权人及其下游用户很重要,他们必须遵守授权规定的条件。
授权可受制于一个复审期和 / 或监控要求。可规定一个授权复审期,例如由于有替代物潜在的可获得性,或化学物质的类型将会使批准一项模糊授权变得不合适。出于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而批准的授权通常应有时间限制,因此如果授权在实施中没有时间限制,就必须进行论证。
首先要考虑使得化学物质需要进行授权的影响 ( 规章中之 Annex XIII 所指定的 )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作用,之后可作出授权决议,它们不应考虑其他的影响,例如可燃性。如果一种化学物质由于其作用不需进行授权而有必要进行限制,那么这些作用可通过限制程式进行处理。授权程式将集中于数目有限的一些影响,因为这就可以把资源集中到具有受极高关注化学物质的影响之上,进而能有效处理最多的物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