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QJ)上发布了条例(EU)No 301/2014。其中对附件XVII(即受限物质清单)中的六价铬的限量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要求:
5 |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的百分含量≥3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
6 | 含有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部分的制品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的百分含量≥3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
7 | 第5条和第6条不适用于2015年5月1日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