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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电壶的强制检验规定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4-03-26    阅读:19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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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7日,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330001320号公告,预告修订“应施检验电壶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拟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14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应施检验电壶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修正草案对照表

品名
修正后检验标准
修正前检验标准
参考货品分类号列
电壶(限检验单相交流300V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15(2005-08)、额定消耗电功率在1.5kW以下之电热水瓶产品须再符合CNS 12625(2012年版)第5.4节“出水温度”、第5.7节“电器之每24小时标准化备用损失及第11节“标示”规定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15(2005-08)、电热水瓶产品须再符合CNS 12625(1993年版)第4.4.2节“异常温度”、第4.10节“水温”规定
8516.71.00.00.5A
        其他检验规定:
一、修正属电壶应施检验商品项下的电热水瓶检验标准CNS 12625版次为2012年版,增加能源效率基准及标示相关规定,并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二、检验方式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符合检验规定者,才能于市场陈列销售。
三、表列电壶商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四、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码为C02。
五、表列商品验证登录的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行印制,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的商品检验标识应于报验时向该局及其所属分局申请核发。
六、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由该局制定。
七、复合型及多功能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登录模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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