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使用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贸易促进措施: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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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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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3-30如下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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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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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贸易促进措施: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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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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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3-30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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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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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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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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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3-30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 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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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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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通报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使用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
| 3. | 相关方:[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4. | 覆盖的产品: |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 贸易促进措施: |
| 6. | 内容简述:2025年10月11日,中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规定配套要求细化工作,中国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发布《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明确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并更新发布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相关方网上办理注册提供便利。相关内容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1695_01_x.pdf |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5795 4645+(86 10)5795 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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