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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HS-HazCom2012过渡期将结束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5-02-27    阅读:7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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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的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在美国工作场所的实施,劳工部所属的OSHA(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局)提出基于联合国GHS第三版的分类标准,形成法律文本,即HazCom 2012。GHS-HazCom2012已于2012年3月25日正式生效,要求企业最迟在2015年6月1日前必须应对该标准。
          该法规生效后,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义务是更新SDS和标签,要求符合美国的GHS相关法规要求。OSHA各地的办公室届时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 目前企业面临的主要义务:
1、运输有害物质的容器上必须由制造商或者进口商提供符合HazCom 2012标准的标签,并且所有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的容器上有符合标准的标签(最迟在2015年6月1日前完成更新)。
2、有害物质的制造商或者进口商必须准备好符合HazCom 2012标准的SDS。此外,所有的企业都应在工作场所必须准备好一份SDS。(最迟在2015年6月1日前完成更新)。
* 美国GHS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GHS差别:
          在基于联合国GHS的分类原则基础上,美国与欧盟、中国等国家和地区推行的GHS大同小异,但是,也有几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美国GHS关注的重点是保护工作场所的工人健康,因此,没有环境危害的分类,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保留环境危害;
2、除了理化加健康危害的26大项分类外,美国GHS还设置了3项独有的分类,包括Simple asphyxiant(简单窒息剂),Pyrophoric gas (自燃气体)和Combustible dust(可燃灰尘)。如果企业的物质满足上述分类条件,需要特别留意。
 * 哪些产品无需应对美国GHS?
以下产品无需应对最新的HazCom 2012法规
(i) 列入固体废物丢弃法案中的有害物质;
(ii)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定义的有害物质;
(iii) 烟草和烟草产品;
(iv) 木头和木头产品(通过有害物质处理并且木头可能后续会加工的不能豁免)
(v) 物品;
(vi) 由零售机构出售、使用或者准备的食物或者酒精饮料;
(vii) 符合联邦食物、药物和化妆品法案定义,并且以成品出售的药物;
(viii) 由零售机构向消费者出售的包装好的化妆品;
(ix) 满足消费品安全法案定义的消费品以及满足联邦有害物质法案定义的有害物质,雇主能够证明这些物质有意用于工作场所,并且使用的量没有超过合理的使用量;
(x)  微粒,化学品制造商或进口商能够证明没有产生理化或者健康危害;
(xi) 离子型或者非离子型放射物;
(xii) 生物性危害。
        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实施GHS之际,美国将于2015年中全面要求GHS,加拿大也将紧随其后,逐步实施GHS。由于GHS分类原则是全球统一的,要实施的国家和地区只需要根据积木原则,选择自己需要的分类。因此对广大中国企业而言,应对美国GHS只需要注意标签和SDS的要求以及其他一些特殊要求

        详情参见:http://www.cirs-group.com/reg/news/ghs_clp/HazCom2012´s_grace_period_will_expi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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