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越南提交G/TBT/N/VNM/351号通报,计划发布《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技术法规草案。该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新制造、组装和进口的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排放限值、测试程序与方法,以及在质量控制、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背景下开展四级排放测试的管理和实施要求。
该国家技术法规草案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a) 符合2024年11月15日总理第19/2024/QĐ-TTg号决定第3条第3款所规定排放标准的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b) 为出口而制造或组装的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通报解读
一、法规修订背景
截至2023年12月,越南注册的摩托车超过7400万辆,汽车超过630万辆。自2009年以来,越南车辆数量以年均10%至15%的速度增长,导致空气质量显著恶化,尤其是在城市地区。交通相关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污染(PM)占主要城市空气污染的20%至60%。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空气污染每年给越南造成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5%至7%的经济损失。
为改善公共健康和环境状况,越南农业与环境部(MAE)正着手推出新的摩托车国家排放标准。此举旨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城市空气污染问题,并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越南环境署表示,新标准是完善该国排放技术法规体系的一部分,符合2020年《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根据拟议框架,该部正在起草一份通告,以制定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排放国家技术标准(QCVN)。越南政府将分阶段推出排放检测计划,2027年7月1日起在越南两大城市中心启动;2028年7月1日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其他重要地区;203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同时允许各省根据当地情况提前实施。
此外,越南政府还计划根据车辆生产年份实施差异化标准:
2008年之前生产的摩托车将采用1级标准(最低标准)进行评估。
2008年及以后生产的摩托车将适用更严格的标准。
2016年之前生产的机动车辆也将适用1级标准,而较新的车辆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二、相关术语解释
《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技术法规草案详细定义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单一气体燃料汽车等在内的多种车辆类型及其关键组件和特性。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两轮轻便摩托车(Two-wheeled moped):指配备内燃机,工作容积或等效容积不超过50 cm3,设计、制造用于在道路上行驶,设计速度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两轮轻便摩托车不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L1类车辆)。
两轮摩托车(Two-wheeled motorcycle):指配备内燃机、设计制造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两轮车辆,但不包括轻便摩托车(L3类车辆)。
单一气体燃料车辆(Mono-fuel gas vehicles):指主要设计使用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生物甲烷或氢气等其中一种燃料运行的车辆。该类车辆可配备汽油燃料系统,但仅用于启动车辆或紧急情况,且油箱容量不得超过5 L。
双燃料车辆(Bi-fuel vehicle):指配备两种燃料系统,设计可交替使用两种燃料运行的车辆。
三、技术规定
《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技术法规草案主要参考越南国家标准(TCVN 13062:2020;TCVN 7358:2010)以及欧盟相关规定((EU) 134/2014及其修正案1:2016、修正案2:2017; (EU) 168/2013),针对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制定了尾气排放限值及相关技术要求。《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技术法规草案要求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均需进行Ⅰ型试验、Ⅱ型试验、Ⅲ型试验和Ⅳ型试验,并制定了尾气排放限值及相关技术要求,相关参数对齐欧4排放标准。
1、Ⅰ型试验
该技术法规草案根据发动机类型(强制点火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等)和车辆最高车速,规定了详细的两轮摩托车尾气排放限值,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浓度。
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两轮轻便摩托车尾气排放限值,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浓度。
2、II型试验(双怠速试验)
本次发布的是法规征求意见稿,评议期为60天,截止日期至2025年9月8日。相关车辆执行时间如下所示。
对于我国对越南出口摩托车的企业有以下注意事项:
1、详细了解尾气排放限值,掌握对Ⅰ型试验、Ⅱ型试验、Ⅲ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具体要求,包括试验方法、测试条件、样品准备等细节。例如,不同发动机类型和车辆最高车速对应的排放限值差异,确保出口产品精准符合规定。
2、关注法规草案的更新动态,越南可能会根据国内产业发展、环保要求变化等因素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企业要及时跟进,避免因法规变更导致产品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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