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经济、农业及创新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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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松鼠:-黑松鼠-灰松鼠-赤腹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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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本法令草案依照野生生物保护法第14条第3款修订关于松鼠物种命名的动植物物种命名法(禁止拥有和买卖外国松鼠物种)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提案禁止3种外国松鼠物种的拥有、入境或出境、定货、购买或其它获取,及以销售、贩卖、定购、运输、供货、发货、商业使用、出租或出借、交换或提供交换为目的的持有或保存。本禁令以下称为“拥有和买卖禁令”。相关松鼠物种有(美洲)黑松鼠、灰松鼠和赤腹松鼠。这些物种是外来入侵物种,如果它们在荷兰自然环境中立足的话,对在荷兰受保护的本地红松鼠构成威胁。 |
7. | 目的和理由:1. 必要性荷兰承诺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及防止非本地物种入侵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公约;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保护公约)。黑松鼠、灰松鼠和赤腹松鼠在荷兰被视为外来入侵物种。如果它们在荷兰自然环境中立足的话,这些物种对在荷兰受保护的本地红松鼠构成严重威胁。威胁主要是由于上述物种与红松鼠争夺食物引起的,如果它们在荷兰立足可能排挤掉弱小的本地红松鼠。进一步发现灰松鼠可能携带天花病毒,病毒对宿主无害,但对红松鼠是致命的。基于上述责任,荷兰政府决定为保护本地红松鼠实施禁令是必需的。 2. 非歧视性这是一个无差别实施禁令。对不涉及买卖的私人拥有者免除。免除仅允许现有拥有者保留其在禁令生效前已经拥有的松鼠。禁止拥有者买卖或将松鼠带入、带出荷兰。 3. 均衡性其它国家的外来入侵物种经验显示通过拥有和买卖禁令来进行预防是避免物种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提出私人拥有者免除是因为均衡性原则。否则拥有者可能非均衡地受此预防措施的影响。但他们拥有的动物仍可能因为逃脱而引起危险。此类危险通过要求动物可识别及不育得到消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09/01 拟生效日期: 2012/03/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7/2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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