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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第60F章
标题 IMPORT AND EXPORT (REMOVAL OF ARTICLES) REGULATIONS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发布部门 HONG KONG
发布日期 2014-03-03
文件编号 第60F章
标题 香港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中国香港
发布部门 香港特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3-03

以下为非完整法规,完整法规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F

《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第60章第31条)

[1983年12月23日]

1.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2.

(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废除)

3.

第20A条所指的通知书等

任何 ——

(a)

根据本条例第20A(2)条发出的通知书;或

(b)

根据本条例第20A(4)(a)条发出的准许通知,

须载有附表1指明的资料(但须经过个案中的情况所需的改动)。

(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

4.

第20B条所指的通知书等

任何 ——

(a)

根据本条例第20B(1)条发出的通知书;或

(b)

根据本条例第20B(3)(b)条发出的通知,

须载有附表2指明的资料(但须经过个案中的情况所需的改动)。

(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

5.

(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废除)

6.

通知书的送达

(1)

本条例第20A20B条所指的通知书可以下述方式送达任何人 ——

(a)

当面交付给该人;

(b)

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他通常的居住或业务地址;

(ba)

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将通知书送予该人;

(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

(c)

如是属于为施行《公司条例》(第622章)而界定的公司,则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 (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

(d)

如是属于法团或并非法团的任何团体,则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团体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2)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任何按照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须当作已妥为送达。

(1998年第370号法律公告)

(3)

在本条中,凡提述本条例第20A20B条所指的通知书,即提述该等条文中所指的通知书或通知。

(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370号法律公告)

附表1

[第3条]

根据本条例第20A条发出的通知书或通知须载有的资料

1.

就所涉物品所处的船只、飞机或车辆而言 ——

(a)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b)

以下识别详情 ——

(i)

(就船只而言)该船只的名称及航程编号(如有的话);

(ii)

(就飞机而言)该飞机的航班编号;

(iii)

(就车辆而言)该车辆的登记或识别编号,以及(如车辆为铁路列车)车号编码(如有的话);

(c)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抵达香港的日期。

2.

所涉物品的说明及数量,以及该物品附有的任何识别标记。

3.

(如所涉物品是处于货柜内的)该货柜的编号(如有的话)。

4.

将所涉物品装上有关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在地方。

5.

关乎所涉物品的提单、空运提单或出货单的编号。

6.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为本条例第20A(2)(a)条的目的而指定的地方,以及该地方的占用人的姓名或名称。

7.

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员的姓名及职级,以及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的日期及时间。

(附表1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代替)

附表2

[第4条]

根据本条例第20B条发出的通知书或通知须载有的资料

1.

就所涉物品所处的船只、飞机或车辆而言 ——

(a)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b)

以下识别详情 ——

(i)

(就船只而言)该船只的名称及航程编号(如有的话);

(ii)

(就飞机而言)该飞机的航班编号;

(iii)

(就车辆而言)该车辆的登记或识别编号,以及(如车辆为铁路列车)车号编码(如有的话);

(c)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抵达香港的日期。

2.

所涉物品的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

3.

所涉物品的说明及数量,以及该物品附有的任何识别标记。

4.

(如所涉物品是处于货柜内的)该货柜的编号(如有的话)。

5.

将所涉物品装上有关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在地方。

6.

关乎所涉物品的提单、空运提单或出货单的编号。

7.

所涉物品的收货人或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为本条例第20B(1)条的目的而指定的处所,以及该等处所的占用人的姓名或名称。

(2003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8.

根据本条例第20B(5)条施加的任何条件。

9.

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员的姓名及职级,以及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的日期及时间。

(附表2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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