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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174
2016-06-09
16-312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摩托车
ICS:[{"uid":"43.140"}]      HS:[{"uid":"8711"}]
5. 通报标题: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140页,中文)



页数:14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拟生效日期: 2018年7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140页,中文)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174.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60609/CHN11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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