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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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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694
2023-02-0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空气净化器
ICS:[{"uid":"97.030"}]      HS:[{"uid":"8421"}]
5. 通报标题:

标签委员会题为“空气净化器是标签管制产品”的通报草案(佛历 …)



页数:3页;4页    使用语言:泰文;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通报草案规定空气净化器为标签管制商品。本通报草案适用于空气净化器,一种通过将空气吸入机器并使用空气过滤器、化学品、离子或其他技术作为空气净化介质来过滤或净化空气或处置空气污染物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和工业用空气净化器法,本通报草案不包括医用空气净化器。标签管制产品的标签应酌情注明文字、图形、发明或图像,且不得对产品的本质造成误解。标签也应使用泰语或,如为外语,应注有泰语解释。该标签管制产品的标签不适用于为出口而制造且不在泰国销售的产品的标签。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欺骗性行为预防和消费者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 相关文件: 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修正案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120天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标签委员会题为“空气净化器是标签管制产品”的通报草案(佛历 …)
通报草案规定空气净化器为标签管制商品。本通报草案适用于空气净化器,一种通过将空气吸入机器并使用空气过滤器、化学品、离子或其他技术作为空气净化介质来过滤或净化空气或处置空气污染物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和工业用空气净化器法,本通报草案不包括医用空气净化器。标签管制产品的标签应酌情注明文字、图形、发明或图像,且不得对产品的本质造成误解。标签也应使用泰语或,如为外语,应注有泰语解释。该标签管制产品的标签不适用于为出口而制造且不在泰国销售的产品的标签。

通报原文:[{"filename":"THA694.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30208/THA6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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