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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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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JPN/692
2021-03-0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日本
2. 负责机构:经济产业省(METI)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车辆(HS:87.01〜87.04,87.11,87.13,87.16); 拖拉机(税目8709的拖拉机除外)(HS 8701); 用于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带发动机和驾驶室的底盘(HS 8704); 摩托车(包括助力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跨斗;跨斗摩托车(HS 8711); 适用于残疾人的运输工具,无论是否以机动或机械方式推动(不包括特别设计的机动车辆和自行车)(HS 8713); 拖车和半拖车; 非机械推进的其他车辆(不包括铁路和有轨电车); 零件(HS 8716)。
ICS:[{"uid":"43.140"}]      HS:[{"uid":"8701"},{"uid":"8704"},{"uid":"8711"},{"uid":"8713"},{"uid":"8716"}]
5. 通报标题:

部分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法规细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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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必须安装OBFCM(车载燃料和/或能耗监测设备),要求满足基于欧盟法规((EU)2017/1151)的OBFCM技术标准。
7. 目的和理由:要求记录/提供燃料消耗的寿命和瞬时值、电池的健康状况等;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法规细则公告”(MLIT No.619/2003)。批准时新法令公布在官方公报。
9. 拟批准日期: 大约2021年6月
拟生效日期: (拟适用日期)2023年10月以后的新车型和2025年9月以后的所有新车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部分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法规细则公告”
必须安装OBFCM(车载燃料和/或能耗监测设备),要求满足基于欧盟法规((EU)2017/1151)的OBFCM技术标准。

通报原文:[{"filename":"JPN692.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10305/JPN6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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