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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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L种类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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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车辆结构和批准两轮或三轮车辆及四轮车的通用要求法规(EU) No 168/2013的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页数:147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2013年1月15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车辆及四轮车批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8/2013,规定了这些车辆功能安全、环保性能和车辆结构的通用条件,并且撤销了15项指令。委员会通过授权行动允许采用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本草案是预期总共三次行动中的第二次授权行动。其规定了车辆结构领域的具体要求和测试程序。许多这些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是参照已撤销的指令,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为适应技术进步进行的。其它的是新制定的,以反映法规No 168/2013中包括的新的车辆结构规定。这些要求尽可能的基于或直接参照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框架(经修订的1958年的协定)采用的国际要求。这符合CARS 21建议,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并代表了对制造商的明显利益。 |
7. | 目的和理由:术语‘L种类车辆’涵盖了范围广泛的两轮、三轮或四轮的各种车辆类型,例如,两轮和三轮的轻型摩托车、两轮和三轮的摩托车、带跨斗的摩托车,以及轻型四轮车辆(脚踏四轮车),如道路四轮摩托车和四轮车。目前在2002年3月18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的指令2002/24/EC(框架指令)中规定了适用于新L种类车辆的型式批准要求。此外,一系列在框架指令中提到的指令包含了涉及L种类车辆的详细技术要求。委员会已经确定了下列关于新L种类车辆型式批准现行规定的关键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需要着手解决: - 法律框架的复杂度; - 排放水平和其作为整体下降的道路排放总量一部分的增长; - 涉及型式批准要求的车辆功能安全方面; - 缺乏适合新技术的车辆法律框架; - 在内部市场提供,以及注册的某些进口车辆、系统、组件或独立的技术装置不符合现行的关于车辆功能安全和/或环保的型式批准要求。本提案整合了现行的关于L种类车辆的车辆结构型式批准要求,根据技术进步更新这些要求,并且通过参照该领域的国际标准(例如,UNECE法规)尽量将其简化。目标是提高L种车辆驾驶人作为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保护水平,改善这些车辆的环境性能,以及阐明车辆结构要求。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3/11 拟生效日期: 2016/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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