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家禽及禽鸟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英文: 7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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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9F, No.100, Sec. 2,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70, Taiwan Tel: +(886) 2 3343 2091 Fax: +(886) 2 2332 22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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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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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9F, No.100, Sec. 2,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70, Taiwan Tel: +(886) 2 3343 2091 Fax: +(886) 2 2332 22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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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家禽及禽鸟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英文: 7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9F, No.100, Sec. 2,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70, Taiwan Tel: +(886) 2 3343 2091 Fax: +(886) 2 2332 22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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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08-24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家禽及禽鸟进口检疫要求(修订草案);英文: 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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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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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9F, No.100, Sec. 2,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70, Taiwan Tel: +(886) 2 3343 2091 Fax: +(886) 2 2332 22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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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08-24如下信息: |
| 应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8-24 如下信息: 家禽和鸟类进口检疫要求 要求第8条规定,家禽和鸟应接受10天的入境后检疫, 且主管机构将宣布禽鸟入境后检疫要求的生效日期。由于相关系统和设施准备即将完成, 现宣布禽鸟入境后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X]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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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9F, No.100, Sec. 2, Heping W.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70, Taiwan Tel: +(886) 2 3343 2091 Fax: +(886) 2 2332 2200 E-mail: wtosps@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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