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巴西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2002年9月17日第SDA No54项标准,4页,葡萄牙文,公布于2002年9月19日联邦官方公报(Diário Oficial da Uni?o)第I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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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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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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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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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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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1. | 通报成员:巴西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2002年9月17日第SDA No54项标准,4页,葡萄牙文,公布于2002年9月19日联邦官方公报(Diário Oficial da Uni?o)第I节。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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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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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5-15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2002年9月17日第SDA No54项标准,4页,葡萄牙文,公布于2002年9月19日联邦官方公报(Diário Oficial da Uni?o)第I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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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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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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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巴西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4-05-15如下信息: |
| 应 巴西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4.05 如下信息: 将猪流行性腹泻病(PED)附加要求纳入巴西进口猪精液卫生要求 除将“进口猪精液动物卫生要求”并入巴西法律体系的农业保护秘书处(SDA)2002年9月17日第54号标准指令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猪精液满足以下要求: a. 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精液采集加工中心无猪流行性腹泻病(PED)病例的记录; b. 供体动物必须来源于采集精液前十二个月(12)内无猪流行性腹泻病的记录的农场; c. 精液采集加工中心的供体动物及其它动物在采集精液前的九十(90)天或精液采集后三十(30)天内,不得出现任何猪流行性腹泻病的临床症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纳入补充要求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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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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