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4号,邮编:100 电话: +(886-2) 2343-1771 传真: +(886-2) 2392-2402 电子邮箱: ashley.li@bsmi.gov.t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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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4809.90.10.00.4; 4811.90.00.10.0; 4811.90.00.20.8; 4811.90.00.90.3; 4816.90.10.00.5; 4821.10.00.00.7; 4821.90.00.00.0; 4823.90.00.10.6; 4823.90.00.20.4; 4823.90.00.31.1; 4823.90.00.39.3; 4823.90.00.90.9; 4908.10.00.00.3; 4908.90.00.00.6;成卷(宽度大于36cm)或成张(正方形或长方形(一边大于36cm,另一边大于15cm))、未折叠的复写纸(包括油印模板或胶印版用涂布或浸渍纸),无论是否打印(不包括自身复写纸)(HS 480990);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表面着色、表面装饰或印刷的任何尺寸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或成张(正方形或长方形)(不包括品目4803、4809、4810和4818中所列的商品以及子品目4811.10至4811.60中所列的商品);复印用纸或复写纸,成卷(宽度小于等于36 cm)或成张(正方形或长方形(任何一个边长均不大于36 cm),未折叠,或切割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形状,不论是否装盒,以及胶版纸不包括自身复写纸)(HS 481190);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无论是否是印制(HS 4821);宽度<=36cm的条状或卷状、矩形或方形的,且展开状态下任何一个边都不大于36cm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或切成非矩形或方形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以及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制品(未另作说明)(HS 482390); 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HS 4908)
ICS:[{"uid":"85"}] HS:[{"uid":"4809"},{"uid":"4811"},{"uid":"4821"},{"uid":"4823"},{"uid":"4908"}] |
5. |
通报标题:热敏纸法定检查要求修订提案页数:3/3 使用语言:英语/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了避免在清关过程中出现错误,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建议将目前公布的12个C.C.C.规范修改为参考C.C.C.规范,并在检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更新检验标准,以通过最新版本检验标准。 拟议修订计划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无论是国产还是国外进口热敏纸,在离开生产场所或海关前必须符合验验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 CNS 15447: 2019; 文具用品标签标准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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