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
3. | 覆盖的产品: 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含污染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内病源微生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添加剂;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容器;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传达日起30天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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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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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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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食品药物管理局(泰国FDA) |
3. | 覆盖的产品: 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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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泰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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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含污染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内病源微生物标准;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食品添加剂;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容器;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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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通知后当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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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报传达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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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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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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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5-05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根据B.E.2522食品法案发布的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
内容简述: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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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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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5-05如下信息: |
根据泰国皇家政府有关促进大麻经济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员会规定某些标准的某些大麻部分应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关麻醉品分类的大众卫生部通报制约。因此,该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食品行业用大麻应遵守食品法,并根据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据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条及6(1)、6(2)、6(4)、6(5)、6(6)、6(7)、6(8)、6(9)条及6(10)条,大众卫生部特发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划分为特别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报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许可证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茎、纤维、枝和根;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大麻叶; "四氢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系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类直接接触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则不得生产、进口或出售: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 婴幼儿营养品; 大众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加工质量或标准: 四氢大麻醇不应超过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应超过1.41毫克/包; 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复杂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规定的物质分析; 毒素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毒素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化学污染物不应超过MOPH有关含污染物食品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应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关质量或标准通报; MOPH有关某些特殊食品项通报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应视情况而定。 第5款——生产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厂家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据MOPH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相关通报控制生产工艺。 生产商应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库存记录。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添加剂通报的规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遵循MOPH有关食品包装通报的规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遵循 MOPH食品包装标签通报的规定。此外, 某些食品项目应遵循 MOPH有关特殊食品项目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出一条"警告”信息,它位于一个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内,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背景色成对比。文本框边缘色应与标签色成对比; 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如有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可引起困倦,避免开车或操纵重型设备”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每份包装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标签上应显示"日服用量应不超过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体部分”的信息应显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产品常用名; 如大众卫生部规定了其它信息,应予显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遵循MOPH有关营养标签的通报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遵循 MOPH有关健康声明的通报要求。 第12款——本通报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另通过TBT通报发布。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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