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埃及 |
2. | 负责机构:埃及标准与质量管理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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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清真产品
ICS:[{"uid":"67"},{"uid":"03.120.20"}] HS:[{"uid":"9902"}] |
5. |
通报标题:部颁法令No.561/2012页数:2 使用语言:阿拉伯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依照本埃及标准,本部颁法令No. 561/2012授权埃及标准与质量管理总局(EOS)为负责给生产公司颁发商品和产品上粘贴的清真标志的唯一机构。 |
7. | 目的和理由:•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关于伊斯兰教义的产品状态 •为伊斯兰消费者提供放松和私密性 •确保食品不包含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物质 •禁止关于产品的混乱或争论 •为清真产品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市场策略 •出口国外的产品自愿使用清真标志。 |
8. | 相关文件: •ES4249/2008食品数据标签上声明短语“清真”的一般要求和规定 •CAC(GL)24/1997修订99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07/04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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