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委会卫生与消费者总司, E司——食品安全链 |
3. | 覆盖的产品: 源自中国的大米和米制品(HS代码: 100610, 100620, 100630及其它);委员会执行决定附件I提及产品名单。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2011年12月22日委员会执行决定,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准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及撤消第2008/289/EC号决定 [OJ L343, 2012年12月23日, 140-14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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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本决定应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并在该日期后的6个月审议。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68185/59922 Fax: +(322) 29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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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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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68185/59922 Fax: +(322) 29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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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
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 欧委会卫生与消费者总司, E司——食品安全链 |
3. | 覆盖的产品: 源自中国的大米和米制品(HS代码: 100610, 100620, 100630及其它);委员会执行决定附件I提及产品名单。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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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1年12月22日委员会执行决定,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准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及撤消第2008/289/EC号决定 [OJ L343, 2012年12月23日, 140-14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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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考虑到欧盟成员国有关中国产米制品含非准转基因大米的连续通报, 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现行进口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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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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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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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本决定应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并在该日期后的6个月审议。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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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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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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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68185/59922 Fax: +(322) 29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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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01-10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2011年12月22日委员会执行决定,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准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及撤消第2008/289/EC号决定 [OJ L343, 2012年12月23日, 140-148页] |
内容简述:
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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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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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68185/59922 Fax: +(322) 29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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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01-10如下信息: |
本执行决定规定了涉及中国出口欧盟米制品的控制要求。决定附件I详细列出了受本决定附件II影响的产品清单及中国主管机构及欧盟官方控制机构必须遵从的抽样和测试协议。附件III和IV规定了本决定覆盖的每批产品必须随附的卫生证书及分析报告样板。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68185/59922 Fax: +(322) 29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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