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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AN/186
2003-09-0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
3. 覆盖的产品: 肉类与家禽类品 (ICS: 67.120, 65.04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1990年肉类检验法规修订草案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2003年8月23日 [提供英文和法文]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2003年8月23日 [提供英文和法文]
10. 拟批准日期: 一般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后的4 - 6个月内。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该措施批准当日起生效。但其中按本法规第9节和第10节颁布的,1990年肉类检验法第29(4)(b)和(c)段第29(2)(b)(ii) (iii)小段及第30.1节除外,对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来说这些法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3年11月6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本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本和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canadagazette.gc.ca/par
1
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本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本和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canadagazette.gc.ca/par
1
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1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
3. 覆盖的产品: 肉类与家禽类品 (ICS: 67.120, 65.040)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1990年肉类检验法规修订草案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2003年8月23日 [提供英文和法文]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2003年8月23日 [提供英文和法文]
11. 拟批准日期: 一般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后的4 - 6个月内。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该措施批准当日起生效。但其中按本法规第9节和第10节颁布的,1990年肉类检验法第29(4)(b)和(c)段第29(2)(b)(ii) (iii)小段及第30.1节除外,对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来说这些法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3年11月6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本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本和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canadagazette.gc.ca/par
1
应加拿大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09-04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1990年肉类检验法规修订草案
内容简述:
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本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本和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canadagazette.gc.ca/par
1
应加拿大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3-09-04如下信息:
肉类检验法授权加拿大政府控制加拿大进口的或从事出口或省间贸易的联邦注册企业生产的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根据该法,1990年肉类检验法[MIR]对肉类产品规定了标准;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规定了要求;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规定。本法规的修订分为两个部分:实现“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强制实施的必要修订;及肉类检验法[MIR]中与强制执行FSEP无关的其它小问题的修订。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为建立和维护所有肉类联邦注册和家禽类注册企业内“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制度而制定。有些规定具备过渡期,它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强制FSEP修订在所有联邦注册肉类和家禽类企业[包括注册储存库]内执行强制FSEP将提高注册企业肉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国外加工商为出口加拿大而生产的肉类产品也要求符合等效的“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HACCP]”要求。 非强制性FSEP修订为保证这些法规的准确和适时,对MIR做了若干的修订。修订包括:非熟食肉类产品的标签;阐明法规列表IV中的某些定义;重新阐释局部加工畜体的标准;注册企业被退回肉类产品的交付;对前往加工企业途中死亡的食品动物要求;修改“食品动物”和“禽类”的定义; 废除“饲养的野味动物”的定义,及新增野味动物免除;修订“掺杂”的定义;对提交电子版文件的规定; “官方标签”的英文译文;修订控制进口的条款。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本法规文件的电子版本和从以下网址获取:http://canadagazette.gc.ca/par

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CAN186.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30904/GSPSNCAN1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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