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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碳排放交易的企业不履约或进黑名单等惩罚措施

信息来源:长江商报    发布日期:2013-11-21    阅读:9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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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不履约或被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年消费6万吨煤企业将纳入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是我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和2011年中,任何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省发改委将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根据我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该总量包括企业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并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于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和(或)规定比例内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完成履约义务。


  我省拟设碳交易专项资金

  我省还将探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包括设立碳交易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

  据易碳家了解到,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在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申请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和融资服务时,将获得省发改委的优先支持。

  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履约黑名单制度。省发改委将未履约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根据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不得受理这些企业的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项目申报,不得通过该企业新建项目的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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