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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就物品中SVHC相关要求的裁决

信息来源:SGS网    发布日期:2015-10-23    阅读:12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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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法院的裁决
  2015年9月10日,欧盟法院就REACH法规的物品中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相关要求作出裁决,具体裁决如下:
  1. 第1907/2006号关于化学品注册、评审、授权、限制的法规(REACH)的第7(2)条必须解释为意指:为应用该条款,应该由生产商确定SVHC是否以重量比浓度高于0.1%存在于物品中,由进口多物品构成的产品的进口商确定每个物品中这种物质是否以重量百分比浓度高于0.1%存在于这个物品中。
  2. 第1907/2006号法规的第33条必须解释为意指:为应用该条款,应该由产品由一个或多个含有SVHC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在0.1%以上的元素物品组成的供应商告知物品接收者(并应邀向消费者告知)SVHC存在的信息,至少向他们提供该物质的名称。

二、对裁决的解读:
  1. 对于国内企业,谁需要关注对于这个变化的要求?
  裁决第1点直接规范的对象是“生产商”和“进口多物品构成的产品的进口商”。按照REACH法规给“生产商”的定义,物品的生产商一定是处于欧盟内的,所以对“生产商”的要求不会对国内企业产生影响。而“进口多物品构成的产品的进口商”则不同了,如果这些进口商从中国进口“多物品构成的产品”的话,则进口商会对中国境内的供应商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凡是生产最终会去到欧盟市场的产品(无论是产品直接出口到欧盟还是被组装进别的产品进入欧盟),如果产品本身符合REACH法规对“物品”的定义的话,那么请注意,你的客户对你产品中SVHC的要求可能会加严。
  裁决第2点的规范对象是“物品供应商”,按照REACH法规对“物品供应商”的定义,“物品供应商”是指将物品投放市场的供应链中的物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其他行为人。这里对生产商、经销商的要求都不会对国内企业产生影响。对“进口商”的要求则与裁决第1点一样,会导致欧盟进口商对供应链上SVHC存在信息提供要求加严,影响供应链上所有的“物品”制造企业,国内制造物品类产品且产品最终会出口到欧盟的企业都会受影响。
  2. 法规要求有何变化?
  REACH法规的第7(2)条是要求物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在物品中含有的SVHC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且每年投放市场的总量超过1t/a时,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当然,通报条件还包括不能排除暴露以及该物质没有注册两条件,这个是没变的。
  按照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原来发布的指南文件的解释,欧盟进口商进口物品时,其浓度判断的对象是整个产品,而不是对构成产品的所有的零部件分别进行判断;而按照欧盟法院的这个裁决,现在进口商判断的对象应该是构成产品的所有物品。举例来说,一个从中国进口电脑的欧盟进口商,原来他只需要判断电脑中含有的SVHC占整个电脑的比重是否超过0.1%;而按照这个裁决,现在这个进口商则 需要分别判断电脑的所有零部件含有的SVHC是否超过0.1%。显然,仅就浓度这个条件而言,需要通报的可能性是明显增大了,感觉就是更严了。
  对于年进口重量这一点的判断,裁决则没有涉及。按照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解释,重量是整个产品的重量。按照新的解释,是否只需要将含有0.1%的SVHC零部件的重量相加呢?这相当于放松了要求。所以,这点有待欧盟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裁决第2条涉及的REACH法规的第33条的要求是:物品供应商在产品中含有的SVHC浓度超过0.1%的重量百分比时,应该向产品的接收者提供产品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包含SVHC的名称。这里的物品供应商并不直接包括国内的企业,之所以国内企业受影响,还是因为他们在欧盟的进口商(也包括进行直接通过网购购买国内产品的消费者)可能会提出有关SVHC的要求。
  按照原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解释,需要提供安全使用信息的产品会比较少;而按照这个裁决的要求,需要提供安全使用信息的产品则明显会增多,因为部件中SVHC浓度超过0.1%的可能性比整个产品超过的可能性大得多。所以,客户会普遍要求提供产品中SVHC存在的信息甚至要求控制其含量在0.1%以下。
  3. 国内企业应该开展什么工作?
  由于这个要求的变化,可能导致客户对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
  原来SVHC针对的是整个产品,意味着即使产品中某个部件的SVHC超过0.1%,但由于该部件占整个产品的重量百分比很小,完全不可能导致整个产品的SVHC超过0.1%。许多客户对自己的产品做出初步判断后,可能会因此认为自己的产品风险很小,对供应商的要求也就不那么严格了,有的甚至完全不提出这方面的要求。那么,现在客户就必须提出严格要求了,否则就可能导致自己违反REACH法规。这意味着,对REACH法规漠不关心已经行不通了,需要认真对待。
  现在针对构成产品的所有“物品”提出此要求,顾客必然要求整个上游供应链的各个层级,甚至到材料供应商,都需要识别SVHC的存在情况,且超标时必须告知客户。有的客户为了规避通报要求,甚至可能要求各级物品供应商的SVHC都不能超过0.1%。
  鉴于这个变化的要求,国内的各种产品制造商必须切实了解产品中SVHC的存在情况。在检测方面,如果原来进行的检测只能了解最终产品中SVHC的情况,则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检测。在数据收集方面,不能只了解整个产品SVHC的存在情况,而需要了解构成产品的所有物品中的SVHC的存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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