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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二(生态毒理学专题)

信息来源:2014-06-25    发布日期:2014-06-25    阅读:2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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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慢性毒性试验在低吨位申报下可以代替急性毒性试验

对于一级、二级常规申报和简易申报,若鱼类慢性毒性试验在中国境内完成,并且其中包括同种鱼类的可靠的急性试验或14天延长试验的测试终点信息,则该鱼类慢性毒性试验报告可以替代鱼类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14天延长毒性试验报告;对于三级和四级常规申报,须同时提交鱼类急性毒性试验报告和慢性毒性试验报告。

环保部明确吸附/解吸试验方法

环保部固管中心明确说明,吸附/解吸试验应以OECD TG 106吸附/解吸试验(批平衡法)数据为主,OECD TG 121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估算土壤和污水污泥的吸附系数(OECD TG 121)数据作为补充。吸附/解吸试验试验方法不适用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方法,同时说明理由。

遇水分解得到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某申报物质遇水发生分解,经核实,水解产物中含有一新化学物质,但含量小于10%。根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第四章第三条规定“若遇水/光分解或发生反应的产物中有新化学物质(单一物质含量>10%)……“,若新化学物质单一含量小于10%,可以免于提交生态毒理学数据。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生态数据豁免

在基本情形的简易申报中,"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化学物质"、"遇水/光分解或发生反应的产物全部为《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可以免于提交生态毒理学数据,但应同时提交具有相应属性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资料。

上期专家视点: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一(毒理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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