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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酸氢钠征收反倾销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17    阅读:7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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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接受海关建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氢钠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内蒙古伊化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征收3%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企业征收42.6%的反倾销税。

        2005年3月16日,澳大利亚海关对中国出口的碳酸氢钠发起反倾销调查。8月22日,澳大利亚海关认定中国出口的碳酸氢钠存在倾销,并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5年11月2日,澳大利亚海关发布公告称,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接受海关建议海关建议,决定对中国出口的碳酸氢钠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间从2005年8月22日起算。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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