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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扩大应标注原产地标识的加工食品范围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12-30    阅读:4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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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林水产省曾在2004618日通过WTO/TBT委员会向WTO各成员散发了一项TBT通报(通报号为:G/TBT/N/JPN/123),通报法规是“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修正案概要”。该法规要求加工食品必须标注其主要成分的原产地。该通报的法规于20049月批准。当时,通报表格内涉及的产品范围,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并未明确说明涉及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


          最近,我们从日本一些政府网站上获知,从2006102日开始,需要标注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确定为20个品种。从最新的规定内容看出,该规定过渡期2年,20049月批准后,到2006101日正式生效。实质上,2004年日本通报的这一JAS法规修正案,将需要标注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扩充,规定范围扩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鲜食品的加工食品。这一消息,一经证实,国内的有关机构和部门,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在此之前,日本规定的需要标注主要原材料原产地的加工食品为8个品种,即:农产品腌制类产品、鳗鱼加工品、鳗鱼薄片、蔬菜冷冻食品、干燥裙带菜、盐渍裙带菜、咸干鱼类、盐渍鱼类。200610月新规定生效后,对前4个品种,继续执行以往规定;后4个品种,则废除个别规定,并调整品种便于统一。


          新规定统一要求的20种加工食品,明确为农产畜产水产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标注原产地。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过50%的原材料。20种加工食品具体分4类:农产品加工食品8个品种、畜产品加工食品5个品种、水产品加工食品6个品种、其他类1个品种。各种类的详细品名,请见本文的附件。


          日本新规定在“标识的方法”中提出,当加工食品原料为进口产品时,应标注“原产国的国名”。对于水产品,当原料是进口水产品时,在原产国国名上并列写出水域的名称。


          当原材料为日本国产材料时,要标注“本国国产”,根据不同条件, 也有可能采用这样的标识:


          农产品          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畜产品          隶属于主要饲养地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水产品          作业(包括采摘及捕捞)水域的名称、卸货港名称、卸货港或主要养殖场所属都道府县名称以外的众所周知的地名。


 


2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原产国名称。3个国家以上的产品混用时,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 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记载2个以上的原产国名称。其他原产地可表述为「其他」。


 


由于日本这一规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种类多,而我国与日本在农产、畜产、水产方面的加工贸易往来较多。这样的规定难免会对相关领域的货物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机构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向。同时,建议在对日出口中出现类似问题的企业,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求得咨询。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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