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政府于2月9日公布了玩具商标要求议案(PROY-NOM-015-SCFI-2004)。要求适用于所有参与墨西哥贸易的玩具,包括电池驱动玩具和其它形式用电玩具,但模型枪具除外。
法规议案列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总体来说,法规要求所有关于玩具的信息必须真实,关于玩具性质和特点的信息必须真实。西班牙语是信息的强制性语言,在此基础上可以使用其它任一种语言。玩具包装上必须注明以下信息:
1、 玩具的种属名称,以防消费者难以辨认商品。
2、 文字或图示的玩具数量。除非:玩具以数量为单位包装出售,包装内情形清晰可见;或玩具以数量为单位包装出售,包装虽不透明但情形明示,且只有一件商品。以散件形式出售的玩具则应以文字形式注明数量信息。
3、 在墨西哥生产的玩具,要注明生产商姓名、厂址、公司名。进口玩具则由墨西哥“经济部”(Secretaria de Economia)和“联邦消费者局”(Procuraduria Federal del Consumidor)负责,当任一部门提出要求时,进口玩具应能够提供上述信息;如果消费者投诉某产品或要求提供玩具有关信息,“经济部”和“联邦消费者局”将给出以上厂商递交信息。
4、 进口玩具要注明进口商姓名、地址和公司名。上述信息可以在进口墨西哥后但必须在进入交易前标注于商品上。
5、 注明原产国。
6、 以图例或标志指示生产商建议的适龄儿童。
7、 如果存在,注明电池或任一低于或等于24伏的玩具能源的种类和数量。此类信息还应注明在玩具使用说明书上。
8、 如果存在,注明需要大于24伏电力驱动的玩具的用电特点。此类信息还应注明在玩具使用说明书上。
法规还将设立其它要求,如:
1、 组装类玩具需要注明拆分零部件的使用说明,或在包装上以文字或图示解释玩具组装的方法。如果玩具的组装需要成年人完成,说明书应包括此部分的注释。
2、 有类似滑杆、翼、吊环、秋千、吊绳连至中心柱的玩具,说明书应注明建议消费者检查安全性,以及定期兼修玩具的主轴部分(如悬梁、固定装置等);说明书还应说明如果不对玩具进行定期检修将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
3、 有发射装置的玩具说明书应建议消费者使用玩具附带装置或厂商建议使用装置。
4、 玩具中的爆破品应注明警告,警示消费者勿在人眼耳处引爆。
5、 应在仿防护齿轮处注明警告,告知消费者如果出现意外此装置没有实质保护作用。
6、 向儿童出售的轮滑冰鞋和滑板须注明警告提示或用图示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应配以正确的保护设施使用。
7、 水上充气玩具必须有警告标示警示此产品属于玩具,且必须在成人监管下使用。
8、 可以带状物连至婴儿床或婴儿车的玩具必须有警告标示警示对婴儿有危险可能。
9、 科普玩具另有专门具体规定要求。
10、面具类的伪装物必须有警告建议消费者不要靠近火使用。
11、面向儿童的帐篷和玩具房子说明书中必须有警告建议消费者不要靠近火使用。
12、仿真玩具必须有警示建议消费者在成人监管下使用。此外,说明书必须注明使用者应遵循的使用和安全守则,并明示不遵照安全守则使用将带来潜在的危险。最后,还要说明玩具应避免让生产商建议年龄以下的儿童接触。
玩具附带说明书不应另加成本。说明书应明确注明玩具正常使用和保存的年限,以及必要的安全使用警示。只有受众是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需要标示小部件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