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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化妆品指令附件Ⅲ和Ⅵ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07-03-30    阅读:6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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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对76/768/EEC化妆品指令的附件Ⅵ进行了修改,列出允许使用做化妆品防腐剂的物质。在此附件中所列物质分为标示有*号和没有*号两类,附件对它们可否用做化妆品防腐剂及其条件作出了规定;此外欧盟消费品委员会(SCCP)发布了意见:附件中使用级别限制和警告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可作防腐剂使用的物质用于其它用途时的情况。
        
        同时委员会在接受了业界呈交的相关物质安全资料后,对于其认为安全的物质的使用给出了意见;对于其认为不安全的物质,在使用时则要符合附件中的限制规定。修订案还增加了某些物质在化妆品中的最大浓度限量,禁止了某些物质的使用。
 
        2008年3月23日后所有本地生产或由本地进口商进口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指令要求。而在2008年6月23日后,成员国需保证不合要求的产品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成员国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23日前出台配套的法规和行政条例。
 
        指令于《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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