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盟 企 业 日 渐 将 业 务 流 程 及 资 讯 科 技 服 务 外 判 予 欧 盟 境 外 地 区,藉 以 减 低 成 本 及 获 取 世 界 级 技 术 和 经 验。服 务 外 判 已 引 起 若 干 个 有 关 潜 在 壁 垒 的 问 题,该 等 壁 垒 可 能 限 制 欧 盟 境 内 企 业 将 其 资 讯 科 技 服 务 及 业 务 流 程 外 判 予 香 港 或 中 国 内 地。
业 务 流 程 外 判 是 指 将 某 项 业 务 流 程 判 予 第 三 方 服 务 供 应 商,一 般 分 为 后 勤 外 判,包 括 开 账 单 或 采 购 等 内 部 业 务 运 作,以 及 前 线 工 作 外 判,包 括 客 户 相 关 工 作,如 专 线 中 心、市 场 推 广 或 资 讯 科 技 支 援。
虽 然 目 前 并 无 具 体 壁 垒 限 制 欧 盟 企 业 将 业 务 流 程 外 判 予 香 港 或 中 国 内 地,但 有 若 干 项 规 定 确 实 对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到 欧 洲 经 济 区 境 外 的 方 式 构 成 限 制,值 得 香 港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关 注。
资 料 保 护 是 第 一 个 须 解 决 的 问 题。个 人 资 料 的 收 集、处 理 及 转 移,须 遵 守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处 理 与 个 人 保 障 的 第 95/46/EC 号 指 令 的 规 定。个 人 资 料 是 指 任 何 与 身 份 已 被 辨 认 或 可 予 辨 认 的 自 然 人 有 关 的 资 料。身 份 可 予 辨 认 人 士 是 指 其 身 份 能 够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辨 认 的 人,例 如 参 考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有 关 其 身 体、生 理、心 理、经 济、文 化 或 社 会 特 征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因 素。因 此,业 务 流 程 外 判 会 涉 及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假 若 个 人 资 料 须 转 移 到 欧 洲 经 济 区 以 外 的 任 何 国 家 和 地 区,而 欧 盟 当 局 确 认 该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方 未 能 为 个 人 资 料 提 供 足 够 保 护,则 企 业 必 须 提 出 若 干 保 障 措 施,在 若 干 成 员 国,企 业 或 须 取 得 预 先 批 准。
欧 委 员 会 有 权 厘 定 某 国 家 或 地 区 能 否 通 过 其 本 土 法 例 或 所 签 订 的 国 际 协 议,为 个 人 资 料 提 供 足 够 保 护。如 果 欧 委 会 确 定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能 给 予 足 够 保 障,企 业 便 可 将 个 人 资 料 由 27 个 欧 盟 成 员 国、挪 威、列 支 敦 士 登 及 冰 岛 ( 欧 州 经 济 区 国 家 ) 转 移 到 第 三 国 家 或 地 区,而 毋 须 采 取 任 何 其 他 保 障 措 施。目 前,欧 委 会 已 确 定 瑞 士、加 拿 大、阿 根 廷、根 西、曼 岛 以 及 美 国 商 务 部 的 《 安 全 港 隐 私 保 护 原 则 》 等 能 提 供 足 够 保 障,并 正 研 究 多 个 地 区 提 供 的 保 护 是 否 足 够,包 括 泽 西 岛 及 法 罗 群 岛。此 外,欧 盟 当 局 并 未 确 认 香 港 和 中 国 内 地 能 为 个 人 资 料 提 供 足 够 保 护。
企 业 将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到 欧 洲 经 济 区 以 外 国 家 和 地 区,如 香 港 及 中 国 内 地,或 须 事 先 得 到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资 料 保 护 机 关 批 准。该 等 机 构 可 能 要 求 企 业 采 取 若 干 保 障 措 施 才 给 予 批 准,例 如 把 欧 委 会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至 第 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标 准 契 约 条 款 纳 入 所 有 外 判 协 议。
欧 盟 最 近 修 改 关 于 投 资 领 域 的 外 判 规 例,有 关 规 定 亦 值 得 注 意。由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关 于 投 资 企 业 外 判 服 务 的 规 定 受 《 金 融 工 具 市 场 指 令 》 ( 第 2004/39/EC 号 ) 所 载 的 新 监 管 机 制 管 辖。新 规 定 适 用 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 或 以 后 缔 结 的 外 判 关 系。《 金 融 工 具 市 场 指 令 》 取 代 原 有 的 《 投 资 服 务 指 令 》,适 用 于 在 欧 盟 境 内 及 在 欧 盟 境 外 第 三 国 家 和 地 区 进 行 的 投 资 服 务 外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