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76/769/EEC指令于
1.凡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67/548/EEC和1999/45/EC法令规定为危险的液体物质和混合物,不得用于:产生变光变色效果的装饰部件,如装饰台灯和烟灰缸的部件;恶作剧和玩笑用具;单人、多人游戏装置或起装饰作用的游戏部件。
2.违反上述规定的物品不得投入市场。
3.若物品含着色剂也不得投入市场,除非添加着色剂是出于经济原因或香氛需要且可以在装饰灯中作为燃料使用,使用时要贴有表明呼吸危险的R65或H304标志。
4.所有投入市场的装饰灯需满足欧洲标准委员会采用的欧洲装饰油灯标准(EN 14059)。
5.厂商在将此类产品投入市场前,当保证:
a)所有面向大众的,贴有R65或H304标签的灯油需在清楚可见位置,用不可涂抹的方式明确标出“勿让儿童接触含有此液体的油灯”字样且不迟于
b)所有面向大众的,贴有R65或H304标签的烤架燃油不迟于
c)
6.欧委会将在2014年1月之前提请欧洲化学品机构按REACH法规第69条所述准备卷宗,考虑是否适宜对贴有R65或H304标签的烤架燃油和装饰灯油实施大众销售禁令。
7.将灯油和烤架燃油首次置于市场的自然人和法人当于
全文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38:0008:0010: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