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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就对华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特保案提出贸易救济措施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9-07-02    阅读:8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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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特别保障措施案提出贸易救济措施建议。

        2009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6位委员以4:2的投票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作出特别保障措施肯定性裁决,认定部分产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给美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Shara L. Aranoff 、委员 Charlotte R. Lane、Irving A. Williamson和Dean A. Pinkert投了赞成票,他们向美国总统建议,除按当前税率(3.4%~4%)征税之外,还应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从价关税,征收比例为第1年55%,第2年45%,第3年35%。他们还提出,如果该征税措施被采纳,美国总统应指示美国劳工部和商务部向受涉案产品影响的有关企业和/或员工提供贸易援助方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席Daniel R. Pearson和Deanna Tanner Okun声称,尽管在损害裁决中投了反对票,但他们仍要针对此案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主张,美国政府不应采取任何贸易限制措施,而是应为安置轮胎产业工人提供贸易援助方案。他们表示,目前已为部分轮胎产业工人提供了贸易援助方案,并建议总统利用类似措施帮助那些打算重新选择职业的工人。

        2009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把报告提交总统和贸易代表。该报告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成员对涉案产品的产业损害裁决、观点和贸易救济措施建议。总统将作出是否为美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措施、救济措施的种类以及实施时间的最终裁决。

        2009年4月29日,应美国工人联合会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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