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刊登了第2006/502/EC号指令,规定只能销售具备防止儿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机,及禁售新奇打火机。条例生效前将有一段过渡期,但无论如何生产成本势必上升(例如须进行测试、在产品加上防把玩装置、申请认证等)。
鉴于打火机产品涉及健康及安全风险,欧洲委员会引用了一般产品安全指(2001/95/EC)第13条下的紧急程序,以确保措施获得采纳。尽管有进口商声称此举并非正确的法律程序,但决议最终获得采纳。有关条例由通知欧盟成员国当日(2006年5月11日)起4个月内实施,即最迟于2006年9月11日推行。
欧盟该指令要点如下:
-有保证书证明耐用至少两年的打火机;
-可以维修及安全地补充气体,并装有可维修点火装置的打火机;
-装有可以替换或维修零件的打火机。
防止儿童把玩打火机是指能防范不足51个月大儿童操作的打火机,例如其设计、点火保护装置、操作的复杂程度等能防范儿童把玩。
假若打火机符合相当于EN13869:2002标准的国家标准,或非欧盟国家的同等规定,亦可视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
打火机须通过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才能推出市场。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即5月11日后10个月,故此最后限期为2007年3月11日),成员国有责任确保只有能防范儿童把玩的打火机才可以在市面出售。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生产商或欧盟进口商须保存及提供由测试机构发出的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报告,证明所有打火机符合规定。产品型号如有改变,须提交新报告。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分销商须保存及提供有助追认打火机厂商身份的文件。
在禁售不合规定打火机的法令生效后1年,须停止向消费者供应不合规定的打火机。
指令发出后10个月,欧盟将禁售外型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