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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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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AUS/199
2026-05-20
26-3756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基础设施、运输、区域发展、通信、体育和艺术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主要设计用于运送<10人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包括旅行车和赛车(不包括品目8702的机动车辆)(HS编码:8703);道路车辆工程(ICS编码:43)
ICS:[]      HS:[{"uid":"8703"}]
5. 通报标题:

《2024年新车辆能效标准决定》的拟议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 汇编草案——《2024年新车辆能效标准决定》(若经《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修订后的版本) 解释性声明草案——《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 情况说明书——《新车辆能效标准豁免规定的拟议修改》



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该通报概述了澳大利亚政府修订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确定的意图,从2027年7月1日起取消车辆总质量在3.5吨至3.855吨之间的车辆的“豁免车辆”地位,如果车辆需要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81/03(轻型车辆能耗标签)或ADR 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ADR 81/03要求从2026年7月1日起首次销售的GVM超过3.5吨的车型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测试要求,如果车辆安装了包含车辆油耗、二氧化碳排放、能耗和/或电池续航里程信息的标签。ADR 114/00要求从2027年6月30日起供应的车辆总质量超过3.5吨(工作货车[1]或工作卡车[2]除外)在美国被视为轻型车辆(车辆总质量低于8,500磅或3,855千克的车辆)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测试要求。本修正案的目的是使车辆总质量在3.5吨至3.855吨之间的车辆能够根据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法案)第19节纳入受监管实体的“临时排放值”计算,如果它们被要求遵守ADR 81/03或ADR 114/00。《NVES法案》为向澳大利亚供应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实体设定了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其中包括GVM在3.5至4.5吨之间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旨在用作乘用车的替代品(例如“皮卡”卡车)。车辆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车辆目前不包括在这些目标中,因为澳大利亚直到2026年5月通过ADR 114/00之前才强制要求对超过3.5吨的车辆进行二氧化碳测试程序。如果获得通过,修订决定将对新的车辆效率标准决定进行如下修订:如果要求车辆符合ADR 114/00或ADR 81/03,则将豁免决定第4(1)小节中NVES整合日期的定义修改为2027年6月30日结束。如果车辆不需要遵守这些ADR之一,NVES整合日期将保持为二氧化碳排放ADR适用于车辆后的12月31日结束。修订豁免决定第4(3)小节中二氧化碳排放ADR的定义,明确包括ADR 81/03和ADR 114/00。修订豁免决定第6(1)小节,以澄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目前不需要遵守二氧化碳排放ADR的车辆类型在NVES整合日期之前保留豁免车辆状态。即使车辆在该日期之前符合二氧化碳排放ADR,该豁免也将在车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有效。这意味着在2027年7月1日之前供应的超过3.5吨GVM的车辆将具有豁免车辆状态,并且不会包含在根据NVES法案计算受监管实体的临时排放值中,即使这些车辆符合ADR 81/03或ADR 114/00。由于尚未为车辆总质量超过3,855千克的车辆指定二氧化碳测试程序,这些车辆将保留豁免车辆身份直至2029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在2026-2027年进行进一步磋商,以确定哪些二氧化碳测试要求应适用于这些车辆,以便从2030年1月1日起将其纳入NVES。[1]定义见ADR 114/00第4.1条[2]定义见ADR 114/00第4.2条
7. 目的和理由:该修正案旨在实施澳大利亚政府在《更清洁、更便宜的汽车:澳大利亚新车辆效率标准影响分析》中阐述的政策意图,这包括GVM超过3.5吨的车辆,这些车辆可以在澳大利亚凭汽车执照驾驶,并销售用于个人交通,该修正案将使NVES覆盖的车辆数量每年增加约17,000辆,占澳大利亚新车销量的1.35%,交通运输部门目前占澳大利亚国内温室气体(GHG)排放量的23%,其中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占其中大部分,NVES旨在支持澳大利亚根据《巴黎协定》第四条实现最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环境保护
8. 相关文件: 新车辆效率标准确定2024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2024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81/03-轻型车辆能耗标识)2025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2026相关通知:G/TBT/N/AUS/166G/TBT/N/AUS/194
9. 拟批准日期: 2026-08-31
拟生效日期: 2027-01-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6年7月20日 [ ] 自通知之日起60天 负责处理有关该通知评议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 全球贸易谈判办公室 外交贸易部 堪培拉 电话:+(61) 2 6261 1111 电子邮箱:tbt.enquiry@dfat.gov.au 网址:https://www.dfat.gov.au/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AUS/26_02677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AUS/26_02677_01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AUS/26_02677_02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AUS/26_02677_03_e.pdf https://www.infrastructure.gov.au/have-your-say/exposure-draft-new-vehicle-efficiency-standard-amendment-nves-integration-date-determination-2026减少地面运输排放部门地面运输排放和政策司基础设施、交通、区域发展、通信、体育和艺术部CleanerCars@infrastructure.gov.au
1
以下2026-05-20的信息根据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2024年新车辆能效标准决定》的拟议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 汇编草案——《2024年新车辆能效标准决定》(若经《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修订后的版本) 解释性声明草案——《2026年新车辆能效标准修正案(NVES整合日期)决定》 情况说明书——《新车辆能效标准豁免规定的拟议修改》
该通报概述了澳大利亚政府修订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确定的意图,从2027年7月1日起取消车辆总质量在3.5吨至3.855吨之间的车辆的“豁免车辆”地位,如果车辆需要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81/03(轻型车辆能耗标签)或ADR 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ADR 81/03要求从2026年7月1日起首次销售的GVM超过3.5吨的车型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测试要求,如果车辆安装了包含车辆油耗、二氧化碳排放、能耗和/或电池续航里程信息的标签。ADR 114/00要求从2027年6月30日起供应的车辆总质量超过3.5吨(工作货车[1]或工作卡车[2]除外)在美国被视为轻型车辆(车辆总质量低于8,500磅或3,855千克的车辆)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测试要求。本修正案的目的是使车辆总质量在3.5吨至3.855吨之间的车辆能够根据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法案)第19节纳入受监管实体的“临时排放值”计算,如果它们被要求遵守ADR 81/03或ADR 114/00。《NVES法案》为向澳大利亚供应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实体设定了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其中包括GVM在3.5至4.5吨之间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旨在用作乘用车的替代品(例如“皮卡”卡车)。车辆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车辆目前不包括在这些目标中,因为澳大利亚直到2026年5月通过ADR 114/00之前才强制要求对超过3.5吨的车辆进行二氧化碳测试程序。如果获得通过,修订决定将对新的车辆效率标准决定进行如下修订:如果要求车辆符合ADR 114/00或ADR 81/03,则将豁免决定第4(1)小节中NVES整合日期的定义修改为2027年6月30日结束。如果车辆不需要遵守这些ADR之一,NVES整合日期将保持为二氧化碳排放ADR适用于车辆后的12月31日结束。修订豁免决定第4(3)小节中二氧化碳排放ADR的定义,明确包括ADR 81/03和ADR 114/00。修订豁免决定第6(1)小节,以澄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目前不需要遵守二氧化碳排放ADR的车辆类型在NVES整合日期之前保留豁免车辆状态。即使车辆在该日期之前符合二氧化碳排放ADR,该豁免也将在车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有效。这意味着在2027年7月1日之前供应的超过3.5吨GVM的车辆将具有豁免车辆状态,并且不会包含在根据NVES法案计算受监管实体的临时排放值中,即使这些车辆符合ADR 81/03或ADR 114/00。由于尚未为车辆总质量超过3,855千克的车辆指定二氧化碳测试程序,这些车辆将保留豁免车辆身份直至2029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在2026-2027年进行进一步磋商,以确定哪些二氧化碳测试要求应适用于这些车辆,以便从2030年1月1日起将其纳入NVES。[1]定义见ADR 114/00第4.1条[2]定义见ADR 114/00第4.2条

通报原文:[{"filename":"AUS199_EN.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60520/AUS199_E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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