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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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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393
2026-03-02
26-160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越南药品管理局卫生部138A Giang Vo Str.,Giang Vo Ward,河内,越南电话:(84-4)37366483 传真:38234758 电子邮件:cqldvn@moh.gov.vn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页数:71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内容描述:1。该法令草案规范了化妆品的管理,包括:a)化妆品的申报;b)在越南制造化妆品;c)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的签发;d)化妆品的产品信息档案、标签和广告;e)在线档案、程序和记录保存;f)检查、监测和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g)召回化妆品,撤销化妆品声明书的注册号,停止接受化妆品声明申请。该法令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参与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法令草案共10章52条,具体为:1。第一章——总则(02条)规定了监管范围、适用主体和术语解释。第二章-化妆品通报(12条),规定:-化妆品安全和质量要求;-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知国家主管管理机构;-产品通报、通报后修正案和通报有效期更新申请的档案和程序;-在通报和公开披露产品信息后,国家主管当局应进行通报后档案审查,并对在越南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章-越南化妆品制造(07条)规定:-化妆品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要求,并应每三(03)年接受定期评估或特别检查;-制定化妆品生产合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统一签发条件;-将颁发、修改和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供撤销化妆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具体案例。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CFS)的签发(03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清关前通知,除非是出于研究或测试目的的进口、外交使团的进口、非商业目的的个人礼品等。;-关于为拟出口的国产化妆品签发自由销售证书的规定。第五章-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广告和标签(03条),规定:-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根据东盟指南有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标签应符合商品标签立法,强制性标签要求应根据《东盟化妆品协定》实施;-化妆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不得要求事先内容批准。第六章-在线档案、程序和电子记录保留(03条)规定了适用于在线档案的要求;关于在线程序的规定;和电子记录保留。7。第七章-化妆品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和保证(04条),规定:-通报后档案审查的详细规定;——细化专项检查规定。经通报后档案审查合规的化妆品,不得进行复检;-根据化妆品构成的风险水平,以风险为基础确定质量检查的优先次序;-指定对化妆品进行抽样和测试以进行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的说明。第八章-化妆品召回、撤销通报收据号码和暂停接受通报档案(04条),规定:-化妆品召回案件;撤销通报回执号、暂停受理通报卷宗案件;-与化妆品召回有关的形式、权限和责任。第九章——实施组织(09条)规定了从事化妆品制造和贸易的部委、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十章——实施条款(05条)规定了过渡性条款、生效、参考条款和责任
7. 目的和理由:-执行2025年《法律文件颁布法》(经2025年6月25日第87/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和政府2025年4月1日第78/2025/ND-CP号法令指导其实施的规定(经2025年7月1日第187/2025/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执行颁布2025年政府工作方案的总理2025年1月16日第150/QD-TTg号决定-卫生部负责起草《化妆品管理法令》,提交总理;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8. 相关文件: -相关通知:G/TBT/N/VNM/357G/TBT/N/VNM/349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26-07-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6年5月1日;[X]距通报60天;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请将意见提交至:越南TBT越南点-电子邮件:tbtvn@mst.gov.vn,htqt@tcvn.gov.vn 和:越南药品管理局越南河内市江武区江武街138A号电话:(84-4)37366483-传真:38234758-电子邮件:cqldvn@moh.gov.vn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VNM/26_01197_00_x.pdf
1
以下2026-03-02的信息根据越南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内容描述:1。该法令草案规范了化妆品的管理,包括:a)化妆品的申报;b)在越南制造化妆品;c)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的签发;d)化妆品的产品信息档案、标签和广告;e)在线档案、程序和记录保存;f)检查、监测和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g)召回化妆品,撤销化妆品声明书的注册号,停止接受化妆品声明申请。该法令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参与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法令草案共10章52条,具体为:1。第一章——总则(02条)规定了监管范围、适用主体和术语解释。第二章-化妆品通报(12条),规定:-化妆品安全和质量要求;-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知国家主管管理机构;-产品通报、通报后修正案和通报有效期更新申请的档案和程序;-在通报和公开披露产品信息后,国家主管当局应进行通报后档案审查,并对在越南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章-越南化妆品制造(07条)规定:-化妆品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要求,并应每三(03)年接受定期评估或特别检查;-制定化妆品生产合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统一签发条件;-将颁发、修改和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供撤销化妆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具体案例。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CFS)的签发(03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清关前通知,除非是出于研究或测试目的的进口、外交使团的进口、非商业目的的个人礼品等。;-关于为拟出口的国产化妆品签发自由销售证书的规定。第五章-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广告和标签(03条),规定:-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根据东盟指南有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标签应符合商品标签立法,强制性标签要求应根据《东盟化妆品协定》实施;-化妆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不得要求事先内容批准。第六章-在线档案、程序和电子记录保留(03条)规定了适用于在线档案的要求;关于在线程序的规定;和电子记录保留。7。第七章-化妆品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和保证(04条),规定:-通报后档案审查的详细规定;——细化专项检查规定。经通报后档案审查合规的化妆品,不得进行复检;-根据化妆品构成的风险水平,以风险为基础确定质量检查的优先次序;-指定对化妆品进行抽样和测试以进行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的说明。第八章-化妆品召回、撤销通报收据号码和暂停接受通报档案(04条),规定:-化妆品召回案件;撤销通报回执号、暂停受理通报卷宗案件;-与化妆品召回有关的形式、权限和责任。第九章——实施组织(09条)规定了从事化妆品制造和贸易的部委、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十章——实施条款(05条)规定了过渡性条款、生效、参考条款和责任

通报原文:[{"filename":"VNM393_EN.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60302/VNM393_E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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