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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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盖的产品:眼科仪器,如眼轴长测量仪、角膜地形图仪、眼内照明器、直接检眼镜、检影镜、眼底照相机、间接检眼镜、裂隙灯显微镜、视野计、同视机、验光仪、角膜曲率计、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眼科手术显微镜等
ICS:[{"uid":"11.040.70"}] HS:[{"uid":"901850"}] |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眼科仪器 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危害防护》页数:55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规定了眼科仪器光辐射安全的基本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将光辐射直接射入眼内或射在眼睛上的眼科仪器,以及治疗或手术系统中用于诊断、照明、测量、成像或对准目的而将光辐射直接射入眼内或射在眼睛上的部分和治疗设备中照射到非靶组织的治疗光。 |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 8. | 相关文件: 无 |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36个月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4633/ 57954627
电子信箱:tb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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