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典 |
2. | 负责机构:瑞典劳动环境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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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箱桶、真空罐、低压气体容器、管道和装有防护壳的工厂
ICS:[{"uid":"23.200"}] HS:[{"uid":"73"}] |
5. |
通报标题:某些容器、管道和工厂物品页数:18 使用语言:瑞典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法令包括箱桶、真空罐、低压气体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和制造。它还包括含有此类设备和根据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生产的压力设备的用户工厂的设计和安装。一般要求是这些应当被设计、建造和安装得足以确保满意安全。下一个水平的要求是设备和工厂应执行指令97/23/EC 的附录I 的基本安全要求。此法令适用于真空罐和装有危险物及容积超过1000升的低压气体容器,也适用于装有危险物和容积超过5000升的箱桶,还适用于那些包括在指令97/23/EC中且分类于第I、II和III类的管道。它还适用于使用者自己装配的包括上述设备或根据指令97/23/EC的第I、II和III类的压力设备的工厂,以及,含有危险流体且数量超过关于主要事故灾害控制指令96/82/EC的附录 I第2栏规定的数量的工厂。最高水平要求是设计、建造和安装的详细审查应由被认可的第三方来执行。该法令适用于真空罐和装有危险物且容量超过5000升的低压气体容器,也适用于装有危险物和容积超过10000升的箱罐,还适用于包括在指令97/23/EC中且分类于第 II和III类的管道。它还适用于使用者自行装配的包括上述设备或根据指令97/23/EC分类于第 II 和III类的压力容器的工厂,以及,包含危险流体且数量超过指令96/82/EC 附录I 第3栏规定数量的工厂。最后,要求只有那些获得第三方认证的公司才可以对未取消运作并且未制造非加压的系统进行操作(如焊接管道)。 |
7. | 目的和理由:这些法令的目的是保留那些包括在AFS 1999:6之中但未包括在关于压力设备的指令97/23/EC之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3/09 拟生效日期: 20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5/1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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