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丹麦 |
2. | 负责机构:丹麦道路交通管理局Sorsigvej 356760 Ribedenmark电话:+45 722 1 889 9电子邮件:info@fstyr.dk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和网站地址,如果有)如果与上述内容不同,则应注明:丹麦商业管理局Langelinie Allé17DK-2100 Copenhagen ø Denmark电话:+45 35 29 10 00电子邮件:notifikationer@erst.dk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X],2.10.1[ ],5.6.2[ ],5.7.1[ ],3.2[ ],7.2[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汽车(M1、M2、M3)、货车(N1、N2、N3)、摩托车(2轮和3轮)、轻便摩托车、拖拉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挂车(O1、O2、O3、O4)和农用车等。受影响的车辆类型对应于EU-法规2018/858/EU、167/2013/EU和168/2013/EU中提及的车辆类型。HS编码:87 ICS编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车辆及其设备和使用技术要求的行政命令;页数:238 使用语言:丹麦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车辆及其设备的技术要求,当车辆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国家、个人批准时。因此,未经改装的欧盟型式认证车辆不包括在内。必须获得批准的改装车辆的相应规则,无论车辆最初是否获得欧盟型式认证。在《丹麦交通管理法》适用的地方对车辆使用的监管。 |
7. | 目的和理由:该提案旨在更新丹麦关于轮胎胎面深度的法规,以及车辆工作空间照明灯的法规。后者是丹麦特有的规定,因此欧盟现行法规中并无相关条款。 |
8. | 相关文件: 《关于车辆及其设备与使用的技术要求的行政命令》(《道路交通法》) |
9. |
拟批准日期:
2025-06-25 拟生效日期: 2025-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丹麦标准哥德堡PLADS 1NordhavNDK-2150电话:+(45)39 96 61 40传真:+(45)39 96 61 01电子邮件:wto@ds.dk网站:http://www.ds.dk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DNK/25_02547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DNK/25_02547_01_x.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