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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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1年5月4日第4号)。页数:4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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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AC / MRL 1 2009年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 CAC / MRL 2 2009年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CAC / MRL 3 2001年多余的最大残留限量(EMRL),以及委员会通过或废止的有关标准的后续变体。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某些拟定的限制可能与食品法典的限制不同。澳大利亚用于建立最大残留限量的科学方法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各国根据适用于其地区的良好农业规范(GAP)或良好兽医规范(GVP)设置最大残留限量。由于有害生物、疾病和环境因素的不同,不同生产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农业和兽用化学药品的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这意味着澳大利亚食品中农用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可能与食品法典标准不同。澳大利亚的农药残留评估程序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apvma.gov.au/node/1037。澳大利亚的兽药残留评估程序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apvma.gov.au/node/719。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15L00468 (提供英语)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7月30日。预计于2021年7月通过。 拟公布日期: 2021年7月30日。预计出版时间为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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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预计于2021年7月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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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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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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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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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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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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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1年5月4日第4号)。页数:4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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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AC / MRL 1 2009年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 CAC / MRL 2 2009年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CAC / MRL 3 2001年多余的最大残留限量(EMRL),以及委员会通过或废止的有关标准的后续变体。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X] 否 原因: 某些拟定的限制可能与食品法典的限制不同。澳大利亚用于建立最大残留限量的科学方法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各国根据适用于其地区的良好农业规范(GAP)或良好兽医规范(GVP)设置最大残留限量。由于有害生物、疾病和环境因素的不同,不同生产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农业和兽用化学药品的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这意味着澳大利亚食品中农用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可能与食品法典标准不同。澳大利亚的农药残留评估程序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apvma.gov.au/node/1037。澳大利亚的兽药残留评估程序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s://apvma.gov.au/node/719。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15L00468 (提供英语)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7月30日。预计于2021年7月通过。 拟公布日期: 2021年7月30日。预计出版时间为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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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预计于2021年7月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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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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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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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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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5-18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1年5月4日第4号)。 |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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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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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1-05-18如下信息: |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使以下各种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保持一致,以使其与有关安全有效使用农业和兽用化学品的其他国家法规相一致。: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嘧菌酯,多菌灵,氰虫酰胺,氟啶虫酰胺,氟唑菌酰胺,灭草烟,甲芬氟康唑,硝磺草酮,螺恶茂胺; -特定动物产品中的甲芬氟康唑。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SPS联络点 GPO 858号堪培拉ACT 2601 澳大利亚电子邮件:sps.contact@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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