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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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ICS:[{"uid":"77.140.50"}] HS:[{"uid":"72"},{"uid":"73"}]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页数:1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第6.1.3、6.6条款及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强制内容为核电站用碳素钢和低合金热轧钢板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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