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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修订甜味饮料标签标识要求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19-12-13    阅读:47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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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菲律宾卫生部发布的第2014-0030-A号行政命令将正式生效。新命令修订菲律宾有关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规则,在原第2014-0030号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增编了有关甜味饮料的相关内容,是对菲律宾有关《预包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的进一步修订。至此,菲律宾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章制度将需要同时关注3个法规,分别是:卫生部第A.O. No. 88-B s. 1984号、第2014-0030号和第2014-0030-A号行政命令。

1、修订背景介绍

2017年12月19日,菲律宾颁布了第10963号共和国法案《加速和包容性税制改革法》(Tax Reform for Acceleration and Inclusion,简称TRAIN),该法案于2018年1月正式生效。该法案对烟草制品、石油制品、矿产品、汽车、甜味饮料和化妆品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增值税、跟单印花税和消费税进行了调整。

在食品行业对甜味饮料相关税费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该法案涵盖了使用纯高热量甜味剂、无热量甜味剂和/或高热量和无热量甜味剂的混合物、果葡糖浆或与任何高热量或无热量甜味剂结合使用的甜味饮料,除纯椰子汁糖和纯甜菊糖苷外,均须缴纳消费税。

根据TRAIN第47节内容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菲律宾FDA要求本法所涵盖的甜味饮料的所有生产商和进口商在标签上标明所用甜味剂的类型,粉末状甜味饮料应在标签上注明每升容积的等效含量。除此以外,还要求菲律宾FDA在超市、杂货店或零售店对甜味饮料进行上市后监督,和/或检查生产地点,确保法规要求得到充分实施。

2、修订内容简介

本命令重申了在配料表中注明甜味剂种类的要求,并规定粉末状甜味饮料应强制声明产品的单位容积含量,从而指导制造商(包括重新包装商和委托加工商)、分销商(进口商、批发商)和贸易商。

2.1明确命令相关术语定义

该命令规定了高热量甜味剂、经销商/进口商/出口商、分销商/批发商、果葡糖浆、标签、标识、制造商、无热量甜味剂(Non-caloric sweetener)、甜味饮料(Sweetened Beverages)、甜味剂、贸易商的描述性定义或其对应的具体类别。

其中对甜味饮料是指按照菲律宾FDA标准要求预先包装和密封的任何成分(液体、粉末或浓缩物)的非酒精饮料,包含添加高热量和/或无热量的饮料,以及由FDA采纳的食品法典食品分类系统(Codex Stan 192-1995,Rev 2017或最新)中的食品分类系统中所述,包括但不限于:甜果汁饮料;甜味茶;所有的碳酸饮料;调味水(Flavored water);能量和运动饮料;不属于牛奶、果汁、茶和咖啡的其他粉状饮料;谷物和谷物饮料以及其他含添加糖的非酒精饮料。

2.2增加的具体标识要求

根据第 2014-0030号行政命令第VI节的其他要求,增加第5项内容:甜味饮料,具体包括2项内容。

(1)在标签上注明甜味剂的种类,例如:果葡糖浆、葡萄糖、蔗糖、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等。这也符合VI. A.强制性标签信息第3项下的完整成分清单的强制性声明,包括常见名称和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2)对于粉末状甜味饮料,需在每个包装或储存单元(SKU)(净重/净体积)上清晰描述产品的升数。该信息与如何制备产品的说明有关,因此应在使用说明/说明下进行印刷。示例:该包重5升。

2.3过渡期说明

允许所有已获批产品注册证书(CPR)的粉末状甜味饮料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旧标签。自2019年12月1日起提交的CPR申请(初始和修订)应遵守本命令相关要求。

此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修订不涉及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而是基于消费税的调整,但新规目前即将正式生效,提醒对菲有甜味饮料出口业务或生产线布局的企业注意按照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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